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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案例】员工请假未批准能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案例】员工请假未经批准,是否能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钱静系某物流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双方自2013年2月2日起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钱静在空运进口部担任高级客服职位,月工资为3780元。公司制定的休假制度规定:事假必须由本人按照公司的请假流程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生效,一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4天;员工无故缺勤、或因故缺勤未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员工1年累计旷工达到5天(包括5天)者,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钱静于2012年11月9日在制度阅读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已了解该规则制度的全部内容,并承诺严格遵守。 2014年1月6日,钱静填写请假申请二份,请休2014年1月14日至2014年1月30日期间的法定年休假14天以及2014年2月7日至2月25日的事假14天,物流公司予以批准。2014年2月20日钱静再次通过挂号信向公司寄送请假申请一份,以“家中有事”为由请休2014年2月26日至2014年3月31日(共24天)的事假。社保查询http://www.shebao100.cn 物流公司于2014年2月23日收到该请假申请。2014年3月5日,物

安可若宁山2020-05-11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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