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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固定劳动合同续签及经济补偿金问题
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7月-2017年7月,后又续签一年至2018年7月到期。现在面临公司不想与其续签,但员工不同意。这个情况是员工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但是单位也有他违纪的相关证据,这也满足单位不续签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条件,如果能证明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证据的情况下,单位不续签还需要付经济补偿金吗?
士多啤梨2020-05-23 17:0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不说员工违反规章制度那一块,直说2次固定,第三次签订的问题。深圳地区这种情况单位是必须要续签的,第三次续签合同单位没有选择权,选择权在员工手上,如果员工要求签,单位就必须签。此时解除要支付补偿金。。再说违反规章制度这个事情,如果确实存在,而且确实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及证据,那么单位是可以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两个问题不冲突。了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条件了 但是单位也有员工严重违反规章的证据,就满足三十九条,所以这种情形下的单位不续签是否要付经济补偿金。
2020-05-23 17: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