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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未到期解除乙方劳动合同
1)甲方聘乙方于2015年11月1入职(市场营销部总监);而是在2016年10月27日才䃼签订三年制劳动合同;然而于2018年5月23日忽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并25日前必须办理完离职手续!理由是以下两条1.以乙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备注(以该当事人在2017年7月-10月期间多次没打卡为由扣除当事人员工二月工资,)2.以严重失职,严重损害企业利益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备注(1.公司业务有部分营业款未回款。2.酒店有部分营业款因酒店服务不周到导致客户受损失、投诉而至今都没解决,导致客户不付酒店款近20万。)3.当此案提请仲裁委员会时,仲裁院在甲方口头提出抗议下,及不充分证据下,仲裁结果是甲方合法的!请问各位专家我该怎么走程序??4.求教各位专家、大咖:甲方规定并纳入合同,乙方为甲方服务满一年报销春节假往返机票!是属于什么关系类别的费用?与劳动纠纷及劳动报酬有关系吗?如甲方解除合同时并不给予头年的费用报销怎么办?
nickpapa2020-06-01 11:4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建议如下:1、补签合同时,签订日期有无标明是2016年10月27日签订的。如能,甲方存大责任;2、解除劳动合同时,书面通知上的列明理由是否有前期公布处理,当事人有无签名确认;3、甲方的企业规章制定程序上是否经工会表决通过、协商等之类的程序事项,要求甲方提供;4、甲方的规章,乙方是否有参加培训,甲方能够提供相关证明,否则甲方需要承担不利后果;5、严重失职部分处理是有法定程序的,这个程序是否合法。营业款未回款,当时乙方是否有报告原因,回款也要有周期的,责任原因有公司层面的,有个人原因的。6、仲裁不服,可提出上诉,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解决。
2020-06-01 11: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