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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不适辞职,以未缴纳社保为由告单位,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新来这个单位,一名员工2011年4月入职,2017年8月辞职,辞职原因是其高血压,无法从事现在工作,手续合法,但在这期间2012年有4个月未缴纳社保。现在该员工申请仲裁,要求1、补缴社保;2、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 1、该员工离职时以高血压,无法从事现在的工作,并办理完毕手续。现在也以这项为理由要求支付补偿金,补缴社保。和劳动仲裁委员会沟通后,如果该员工以高血压为由办理离职手续,我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要为该员工补缴社保。 2、仲裁委善意提醒我单位,虽然这起仲裁如果以高血压为由办理的离职手续我单位能胜诉,但是该员工以我单位未为其及时足额缴纳社保为由到法院起诉,我公司会败诉且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该员工在仲裁败诉之后,到法院以我单位未为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起诉的话,我单位有胜诉的机会吗?应该怎么做?
漂流瓶2020-06-04 15:0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责任在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中华文字博大精深,很多文字理解各异,各地裁决也有不同的倾向性:一种观点认为,“未缴纳”、“未足额缴纳”、“未及时缴纳”均属于“未依法缴纳”;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未依法缴纳”应严格控制在“未缴纳”,而不应该将为“未足额缴纳”、和“未及时缴纳”也涵盖在内。
2020-06-04 15: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