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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费的核算
大家好,我公司的员工上班有些是五天制,有些是六天制,原本加班费统一都是按照标准低薪÷21.75*1.5(平时加班)算的,前几天领导说要把加班费核算方式改成标准低薪÷应上班时数*1.5,这样六天制的员工应上班天数会大于21.75天,会是26天或者27天,请问,这样核算合法吗?
黑猫警长62020-06-06 20:2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之前对与加班工资的核算也有疑问,以前很多公司是另行规定加班费,加班费每小时多少钱,针对公司所有员工不管薪酬高低。刚查到这个:比较统一的意见有: 一是,以劳动者月正常出勤所得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月正常出勤工资中包含有福利性待遇的,予以相应扣除; 二是,劳动者月正常出勤工资中包含有福利性待遇,但福利性待遇具体数额无法查清的,以月工资的70%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三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可以其月正常出勤工资的70%作为判断相关约定是否具备合理性的标准,若明显低于劳动者正常出勤工资的70%的,则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四是,依据以上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亦有约定的,取高者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2020-06-06 20: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