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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绩效表现一直不好,公司与她谈谈了两次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当时双方就补偿金达成一致,由公司向其一次性支付1万元人民币(员工工资8000元,工作了两年零一个月),员工是同意的,并且双方签订了解除协议,上面写到:“双方再无任何争议”。但是不久,该员工却对公司提起了劳动仲裁,理由是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专家,双方当时是有协议的,员工同意的情况下,白纸黑字,这样也可以去仲裁,那么协商还有什么用呢?我们会赢吗?
大笑2015-11-02 09:18
1个回答
李云亚
你好!双方协商是在法律底线基础上进行的,你说的这种情况公司违反了劳动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款。如果在协议中员工自己写到在已知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愿要求获得这些金额的补偿金,应该公司风险会小一点。
2015-11-02 17: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