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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是否扣税?
北京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选择不续签,给员工发的经济补偿金要扣税。公司的依据是税务司的一个口头解释:“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相关政策,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应按照规定计征个税”。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上写明这笔钱是“经济补偿金”,但公司不依据财税[2001]157号法条规定,而是依据税务司官网上的解释?这个解释有法律效力吗,如果仲裁或法院裁决,公司会被支持吗?
爱睡懒觉的喵2018-12-08 19:2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应当执行财税[2001]157号文的要求,如果在免征范围内的,不征收个税。建议你和公司的人直接到当地税务局当面咨询或者共同打电话咨询12366,口头解释,且该解释与税务局文件相违背,应当无效。而且他的转述中有明显的错误:即“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双方应当是劳动关系终结.
2018-12-08 19: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