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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企业是否可解聘超生员工的疑问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该条例是否适用于私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呢?

爱睡懒觉的喵2018-12-1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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