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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
徐某是内蒙古A中等职业学校经济学专职教师,副教授职称,A学校规定专职教师完成每周4课时教学工作量之后可以自由支配时间,不要求坐班考勤。鉴于此,A学校与B公司的共同上级部门为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推荐徐某到B公司任职。2012年4月16日,B公司履行了聘任手续,聘任徐某为副经理,之后徐某利用周六上午在A校讲课4课时,周一至周五在B公司上班。后虽经徐某提出,但B公司一直没有与徐某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只发1000元补贴,年度绩效工资发至2014年底。2016年4月1日,徐某以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B公司出具了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并告知了上级部门后徐某离开了B公司。1、徐某认为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是否成立?2、徐某可以向B公司提出哪些经济要求?
二十六种2018-12-25 18:0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一、劳动者用工主体不适格,与用人单位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此案例徐某副教授职称,应是行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是学校劳动合同制用工人员。因此,按照事业编聘用相关条例,不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应与用人单位按照劳务用工处理。类似劳动用工主体不适格的人员还有公务员、现役军人等。二、徐某可以向兼职用人单位主张未及时支付的劳动报酬,如年终奖等。但由于发生兼职行为初期,徐某与兼职用人单位未就劳动报酬签订协议,劳动报酬约定事项不明确。只能按照兼职头几年的年终奖报酬,主张停发年度到离职年度年终奖等报酬。
2018-12-25 18: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