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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
公司一员工2012年入职,连续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6月-2013年6月,2013年6月-2014年6月。因为是长期在外,从未回过公司,所以2014年6月后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了,但还一直处于实质劳动关系状态。目前因为总体的考虑,公司想把他调回公司总部工作,但他本人不愿意不想回公司,这样的话违反了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所以公司想把他辞退掉,这样的话公司是不是需要赔偿他自2014年6月之后到目前的经济补偿金?另外,劳动法上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满一年未签订合同则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的话我们这个算不算双方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目前我们辞退他的话有哪些方面的问题?
叶飞冲天2019-01-04 19:4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1、公司与员工目前就属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状态。2、员工现在不想回公司,违反了公司的什么规定?这个规定是否是公司可以辞退员工的理由?公司方面一定要明确。3、如果理由不充分,企业单方面辞退员工需要支付2012年到现在的双倍赔偿,而不是2014年到现在的经济补偿。
2019-01-04 19: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