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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假核算天数问题
公司工作日改为一周六天,因担心周六加班费问题,故从原有工资里按最低标准2倍核算出加班费,总工资保持不变,但请假还是按总工资(包括加班费的)为核算基数,而核算天数又按21.75天来核算,这样员工上班挣的比请假扣的少了一些,员工不满意,该怎么处理?
下一站·幸福2019-02-17 18:4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可以有以下二种办法。1、详细解释。说明公司不提倡请假,所以用扣更多的方法来处理。当然,加班基本和请假扣薪基数最好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会议,如果可以到劳动部门备案去,则更好,以免届时员工仲裁时有充足理由。2、二者统一。请假、加班的基数进行统一,可能会导致加班费与加班时间不对等的情况,其实,还可以考虑将餐补、车补、住宿等补贴算进来,只不过后来用扣除的方式来处理,因为员工是消费了的。
2019-02-17 18:4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