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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恶意休病假
孕期女职工因某种关系能够出具医院休息假条,所以提前休息(病假处理,有病假工资),作为hr该如何处理?
猫小咪12019-02-24 17:0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如果单位真的认为女员工是恶意休病假,那么可以提出到其他医院进行验证,费用由单位出。并且对于病假的医疗期是有规定的,如果超过了医疗期,公司有权利要求本人回工作岗位,如果不回,可以按公司的考勤制度进行处理;产假按生育保险进行处理即可。《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019-02-24 17: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