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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得了重病,医疗期超过法定医疗期,该如何处理?
一位入职不满一年的员工不幸得了重病(癌症的一种),每月需入院半个月做治疗。按照相关规定,以他的工龄,公司仅需给其3个月的医疗期,但实际公司已给予了近半年的医疗期,且考虑其身体状况,也不再适合原岗位(修理工,工作强度较大)。员工本人不愿意辞职,公司又担心有法律风险且要持续支付病假期工资和社保等费用,该如何处理比较好?
萌小主2019-03-05 15:0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到期后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好好做做思想工作,留下风险很大。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有如下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另外大病重病还可以申请延长医疗期。上海是最多共计不超过24个月。
2019-03-05 15: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