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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这样要求赔偿合理吗?
员工去年8月份在另一家公司入职,经过半年时间公司对与予以劝退并办理离职手续,相关领导推荐至我公司上班,现不到一个月以劳动法39条试用期不合格并有证据对该员工予以辞退,但该员工现在要求赔偿是说她是从去年入职我公司的,证据为另一家公司及社保是委托我公司代为发放及缴纳,但该员工之前公司的的离职合同及劳动合同都不是签订我公司的,还有两家公司的法人为一人,请问对方要求合理吗?我公司需要予以赔偿吗?
王珏2019-03-30 10:45
1个回答
丁洋
这种情况最好是协商解决
2019-04-11 17:4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