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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及时签订合同,如何正确经济补偿?
田小姐于2011年4月1月应聘到某房地产策划公司,任商务专员。入职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7月25日,公司书面通知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田小姐故意拖延6天(共4个月没有签订合同)。8月1日,田小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9月下旬,田小姐决定辞去工作,并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所在公司。离职时,解除劳动合同时,因公司4个月内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田小姐要求公司支付4个月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公司认为田小姐拖故意拖延签订合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于是,田小姐申请劳动仲裁。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公司未及时签订合同,如何正确经济补偿?
犬夜叉9992019-04-23 13:4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给予经济补偿的做法是违法的,同时,由于田小姐故意拖延6天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田小姐应获得除拖延时间之外天数的双倍工资补偿。公司是在田小姐工作到3个月24天时,书面通知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的,此前的时间内未签订合同责任在公司;此后的时间内未签订合同的责任在田小姐。同时,公司向田小姐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其上班满一个月的次日,即2011年5月2日,截止时间是7月24日。田某应得双倍工资补偿的时间为2个月零22天。
2019-04-23 13: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