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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1、公司因为市场效益不好,重新调整组织架构,致使原来工作的岗位被兼并,被任命于其他工作。便由于工作量不大,致使工作与工作相比比较轻松。2、公司从2016年起一直拖欠工资,在9月份刚开的四月份工资时,以公司效益不好为理由只开了原工资的70%,说剩下的待效益好时再补齐。3、现在就想知道公司这样做可否理解为非本人原因致使劳动合同不能执行而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公司只开70%的工资是否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如果要求解除合同可否要求经济赔偿?
是否可以申请经济补偿?
lucywawa2020-01-04 20:4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2,《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020-01-04 20: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