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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

  赵某是某电缆公司操作工,该公司经工会讨论通过的《员工手册》规定:“一年内累计两次书面警告,公司将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合同”,以及“员工拒绝完成指派的工作,不服从上级主管的指示,公司将对其进行书面警告”。赵某在入职时有接受员工手册的培训并有签字认可。2009年10月28日,公司安排赵某支持某分公司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赵某拒绝。2009年11月2日公司出具了《书面警告书》,以赵某“拒绝公司指派任务,不服从上级主管的指示”为由给予书面警告一次。一周后,公司再次安排赵某到另一分公司临时支援紧急工作任务,赵某再次拒绝。2009年11月12日,电缆公司以赵某不服从规章制度为由正式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赵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书面警告书,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万元。对此,你怎么看?

下一站·幸福2020-04-04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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