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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日公司入职一名营销人员约定工资15500元,其中3000元为基本工资,12500元为绩效工资,按照公司的管理机制,绩效工资是根据签约的额度通过既定的公式推算出来的,也就是要完成5000万的年度目标任务,如果完成不了中途离职,算是预借,是要返还绩效工资的。这名员工3月17日离职,没有交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事后我公司通知他来领工资,按3000的基数结算12天的工资,电话通知他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领工资,当得知工资数额后,该员工拒绝领取并签字,随后不了了之,8月我公司接到仲裁通知,原来该员工以2月10日入职4月14日离职,未签订合同未发放工资遭我公司辞退为由 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共计80000元,这种违背事实的情况,我们应从哪些方面准备证据呢?谢谢老师

青苹果2015-08-21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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