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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哪些项目?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为: M=f(C、S、A、U、E、a)M 最低工资标准;C 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S 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A 职工平均工资;U 失业率;E 经济发展水平;a 调整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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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今年要把发年终奖的方式改革一下,希望能够加大正面的激励作用,不想再做“同级同职同薪”,而是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区别发放年终奖。去年的计算方式是年底双薪乘以当年出勤工作日。该怎么做?
年终奖一般实行:1、增发一个月的奖励。2、各项目完成的奖励。3、年度重要贡献奖励。4、年度全勤奖励。5、年度先进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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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定每月28天满勤,因为涉及到10月份有小长假,不是很清楚应如何计算。平时工资算法是:基本工资/应出勤天数(28天)*实际出勤天数=应发工资。查了一下14年10月份的工资算法,14年10月1-3号给员工放假了,工资算法是基本工资/应出勤天数(28天)*31=应发工资;这样算是否正确呢?
不正确,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方法是:工资标准除以21.75得出日工资标准,然后根据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来计算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为日工资的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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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企业,现在人员100左右,业务量一般,研发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老板要求组织架构按照集团公司的架构去做然后再发展,请问1.处在这样的阶段人力资源应该从何做起?2.到底是先发展再进人,还是先招人再发展?
其实每家公司都有向大发展的愿望和需求,然而,并不是架构上达到了就是集团公司,如果建立在不发展的基础上,搭建的架构形同虚设,不仅要大量支出人力成本,而且看起来很美,倒下来很快的可能性存在。问题1:在公司向集团化发展的阶段,我认为第一步的是先理清公司目前的岗位编制,将部门需要细化的可以增添岗位,将本来合并的按阶段拆分(比如很多公司行政人事不分家,但是如果工作量达到一定程度,需要显示专业程度的时候就要分家),所有的规划是建立在公司发展,业务需求的基础上的,不能为设而设。第二步,将公司目前的一些规章制度细化,完善集团及流程,这也是集团公司体现专业度的地方。第三步,根据发展增加相应的附加服务(主要是业务方向的探讨,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问题2:其实问题1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浪费人力成本去为一个虚的头衔,这样的成本实在太高, 可以看看为何创业型公司为何没有那么多部门,还可以一样运营得很好,那是因为这个发展阶段还没有必要那么规范的东西,真正的集团化公司是发展到一定阶段而逐步完善起来的,不是一蹴而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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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我们公司招了几个储备干部,现在仅存2个,其中有一个年纪较大,我们公司的平均年龄24,他现在35,入职时谈得很好,实际工作中发现自律性很差,没有时间观念,工作上也是得过且过的,跟其他的同事相处也不好,因为是春节,我们春节正常营业的,也是用人之际就没有说什么,现在没有那么忙了,我向公司申请辞退这个人,公司让我自己安排,请问我该怎么谈(我是公司营运经理,其本上除了财务外什么都管)不伤害员工面子,又能和气辞退。
1、协商离职,公司支付点补偿金。如果公司意思是放任,那么便不管。2、招聘时一定要把控好,在源头上拒绝这类人员进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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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职场全职在家一年有余,怎样重新进入职场,有那些需要注意事项?离开职场时是100人左右的公司HR专员,重新进入职场该怎样定位自己?是选择小公司各个模块都锻炼一下,还是选择大公司接受正规化的训练?
重新进入职场,凭的,还是之前的工作经验。可以先工作,各个模块都能接触一下,然后在工作中确定擅长和喜爱的方面,然后专业发展。要坚持学习,才不至于与职场,与人力资源领域脱节太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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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为派遣公司,有位签订协议的员工发现他所在公司给他递交资料晚了。他是11月上班的,可是她单位给我们资料办理社保后,交的是1月2月。他现在就让他所在公司赔偿他2个月的社保钱。想问一下这位员工这样做是否合理?
要求是合理的,正常情况是员工入职当月就要缴纳社保的。员工要求补缴社保合理,但是不能发放现金,员工社会保险费,公司不能够直接发放到工资中。《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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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公司会计岗位只设一个人编制,上月入职一位新会计,原会计与之交接近半个月,双方确认无误后原会计离职,这名新会计开始独立工作,随后就陆续出现很多问题,工作怠于汇报,跟进任务遇到点困难就退缩拒绝,私下各种抱怨原会计故意不交接清楚整她,数据出错要求修改直接说难做,上级稍微说了两句就提出离职,谈心后仍然说工作量大做不了要走,于是谈好马上开始招聘,新人到岗交接后再离职,她本人也同意了,但当天晚上突然发信息说第二天要请假回家,再三追问也说不出具体事由,连马上赶着要用的报表也没交就要直接回家。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处理?问题:1.请假没获得批准私自离岗就是旷工,我们可以按照旷一天扣三倍日薪的规定处罚吗?2.正值年终统计汇总正忙的时候,她集团的领导很生气,认为她任性离岗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要向劳动局告她赔偿半个月工资,这个可以吗?该怎么做比较恰当?3.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劳动者提前三天申请就可以解除合同,这种情况我们根本来不及补充新人交接,该如何应对呢?
即使说试用期员工提前三天提出申请方可离职,但是前提是已经交接好相应的工作,这个员工突然不辞而别,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这是不合法的,所以可以索赔,但是公司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损失是由该员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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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有一位员工在上周提出离职,正常手续是一个月,但他想马上就走,领导考虑到他们部门离职率太高,想要新人来了再让他走,所以坚持要一个月,现在该员工完全不服从公司管理,一副有本事就开除我,本来我就想走的样子,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就可以尽快使其走,手上的事情工作越快交接越好。其实没有什么工作是非要交接一个月的,基本上一周的时间是完全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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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目前单位工作2年多,是和上海集团公司签订了三年合同,工资一直由集团公司承担,上周集团公司发文要求更改合同,让我和地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提出8月1日开始就不再发放我工资,原因是我属于当地人不应一直由集团公司承担公司,要求地方公司承担,但地方公司的薪资一直由地方合作公司即地方投资商承担,总公司和地方公司投资商并未协商一致,这种情况下很可能造成我的工资无人发放的状况,请问这种情况下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下:1、我能否不改签合同(我目前怀孕5个月,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未到期):2、如果工资因此停发我应该怎样维权?3、此情况下维权结果会如何?
拒绝更改合同。注意保留证据不要给企业抓到小辫子。等生完回来再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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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个从事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的小公司,职工总数不到20人,公司各项制度也不健全,人事行政没有完整的制度说明,技术员的工资是按照基本工资+奖金来算的,每年只在年中结算一次,因此每个月员工只能领到2000不到的基本工资,这样一来人员流动性很大。由于经营缺乏,该怎么办?
每个月员工只能领到2000不到的基本工资,这应该是人员流动性大的一个最重要原因了,毕竟工作,最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挣钱生活。或者改变工资发放的方式,或者精简人员,提高待遇,或者简单的岗位招聘实习生,减少成本,或者明确许以与公司效益挂钩的奖金,或者多精神上动员大家共同坚持努力。初创型企业是有很多困难,业务量及收入也不大,如何去度过这样的困难,是一个领导者应该去考虑的事情。身为HR,尽量保证公司的用人需求,更好地配置人力资源,也是件值得深究的事情,有时,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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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应该怎么做好与各部门的沟通与交流,特别是市场部?
人资部还是要与其他部门多进行沟通,不要弄成敌对立场,当然,完全的和稀泥也是不行的,该处理的还是要处理,但要做到公平、公正,对事不对人。一、分清好职责,制定好流程基本上就可以了。二、只要是领导安排的,不管是职责内还是职责外都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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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深圳某民营技术企业组织半年度工作会议,公司的工作报告显示,半年度人员离职率高达30%,其中:员工主动离职率70%,新员工离职率高达40%(试用期内离职人员),被动离职30%,(公司主动淘汰80%,未通过试用期20%)。离职人员的数据给大家很大的触动,人员的流动性高居不下,成为公司,各部门头疼的问题。此外,人员流失后,人员的招聘也是一个问题。经过管理层内部讨论,大家一致建议,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做好公司员工的离职分析,了解员工离职的原因,针对性做好离职管理。这样才不会导致被动的局面,陷入招人,离职,再招人的恶性循环。请问如何通过员工离职分析,做好入离职管理?
知识点:离职管理,为规范员工离职的过程,保证日常工作和生产任务的连续性,确保公司和离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重点员工慰留,离职面谈,工作交接,人员招聘,离职后管理的整个过程。离职分析是指通过离职面谈,离职交接了解员工离职的原因,了解员工离职的原因,进行原因分类,统计数据,并对离职的主要原因做出针对性的改善。案例解析:本案例中,公司的人员流失率高,员工主动离职率高,试用期新员工离职率高,不断招人,离职,在招人的恶性循环。针对上述情况,公司可以通过离职面谈,离职交接了解员工离职的真实原因,把原因进行分类统计分析,离职分析可以聚焦员工离职的原因针对典型性问题改善。员工离职主要有以下原因:1、公司平台原因。2、工资福利原因。3、个人发展原因。4、工作氛围原因。5、其他原因(比如:个人改行,家庭原因,回老家等)。结合以上原因,针对性制定改善措施,包括:1、公司提高竞争力,保持行业的领先地位,让员工感觉公司发展前景。2、提供员工良好的工作平台;3、确保薪资,福利的市场竞争力,保持吸引力;4、建立员工职业发展通道;5、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沟通、协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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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陆某大专学历,计算机专业,大三毕业后开始找工作,到一家产、销、研一体化公司的生产车间做QA(品质保证工程师)。公司与陆某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第一个月领到工资1000元,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200元。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陆某,大学生毕业,不能够熟练工作,公司还需要培训。在此期间,员工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陆某咨询劳动监察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告知他的工资在试用期不应低于1200元。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应届生工作不熟练,试用期低于最低工资是否合法?
知识点:试用期是劳动者开始履行新的劳动合同、从事新职业的适应期。在劳动合同订立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技术熟练程度等情况不甚了解,同时劳动者对其所从事的岗位的了解也需一段时间,因此,将劳动者从事新工种时刚开始的一段时间规定为试用期是有必要的。 案例解析:应届生工作不熟练,试用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不合法的。公司的作法是错误的,用人单位支付试用期的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条款,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根据这一规定,单位可以自行确定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但前提仍应是不违反劳动法。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也同样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依法应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工资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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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停工留薪期是从受伤之日起计算还是出院之日起计算?
1、已经工伤认定,还没有进行伤残鉴定的,正常情况下,仍在医疗期内的。医疗终结日期,一般在劳动能力鉴定的时侯,会写在鉴定报告上面的。2、地方停工留薪的目录只是一个参考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那个规定的范围的,一般地方规定的时间是足够恢复的。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医疗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4、如果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离职处理,是违法的,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可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合同期间的工资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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